藥監局新規,藥店明年就必須要配齊執業藥師?
日前,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 有關事項的通知》,就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有關事項做了相關要求,其中要求部分地區2022年12月31日前就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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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必須配齊執業藥師
今年以來,各省紛紛響應國家藥監局關于執業藥師配備政策,按照各地實情制定了本地關于零售藥店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管理規定,青海省也不例外。
5月28日,青海省藥監局正式發布通知,就省內零售藥店的執業藥師配備做了詳細要求。由于青海省的執業藥師隊伍區域發展不平衡,官方決定按照分階段、分區域推進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的原則,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過渡政策。
根據《通知》要求,單體零售藥店和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必須按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全面監督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監〔〕176號)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新開辦零售藥店(含單體零售藥店、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除外,下同)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對尚未單獨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不含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按以下規定配備執業藥師:
政策內容
1、位于西寧市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2022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2、位于海東市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2023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3、位于海南、海西、海北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2024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4、位于黃南、玉樹、果洛地區的藥品零售連鎖門店,2025年12月31日前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部分地區要求2022年底,也就是明年底就必須配齊執業藥師。從目前全國各省要求來看,這是關于執業藥師配備的最短過渡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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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過渡期提前
執業藥師配備過渡期提前,是各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做出的要求。此前就有許多省份或地區做了不同程度的提前。
四川達州市市場監管局印發有關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管理方案,強調部分地區的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的截止日期為2023年12月31日,即將執業藥師配齊的時間整整提前了2年。
寧夏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其中提到寧夏部分地區必須在2023年年底前配齊執業藥師。
廣東省藥監局印發通知,明確在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偏遠農村地區,經營處方藥、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允許其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一般來說,偏遠農村地區是配備執業藥師工作中“最難啃的硬骨頭”,如果農村地區配齊了執業藥師,一般也意味著這項工作取得了重大勝利。廣東省將補全短板的截止時間定為2023年底,這也意味著,廣東省可能把全省藥店配齊執業藥師的截止時間整整提前2年。
總的來說,國家藥監局允許執業藥師配備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而省份按不同地區不同情況相應縮短了執業藥師配備過渡期。這對于全國零售藥店是一種提示,執業藥師配備原則不可動搖,藥店不能因為過渡期而“掉以輕心”。對于藥店來說,隨著國家醫藥改革的深入
,藥店只有盡早完善人才與服務配置,才會迎來更好的發展機遇與前途!對于執業藥師來說,要盡早扎實備考拿下證書,努力讓未來有更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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