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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小槌普法丨司機無貨車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不予理賠?-2022考證攻略

                                            老王在一家貨運公司上班

                                            某天在等紅綠燈時不留神與前車追尾

                                            前車共花費維修費21.9萬元

                                            經交通部門認定,老王負全責

                                            老王向公司通報情況后

                                            貨運公司開始走理賠程序

                                            但是保險公司卻只賠付2000元交強險

                                            其他費用一律不予理賠

                                            理由是老王沒有貨車從業資格證

                                            京小槌普法丨司機無貨車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貨運公司表示

                                            自己是通過保險代理機構投的保

                                            但是代理機構未明示過該免責條款

                                            保險公司辯稱

                                            自己向代理機構明示過免責條款

                                            代理機構是否向貨運公司明示與自己無關

                                            京小槌普法丨司機無貨車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前車車主訴至法院

                                            要求保險公司賠償21.7萬元

                                            不足部分由貨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這種情況下

                                            前車損失誰來承擔呢?

                                            保險公司真的沒有責任嗎?

                                            京小槌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北kU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對其已向投保人說明了合同內容且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主張王某沒有貨車從業資格證,所以據此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應該證明其與貨運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有該免責條款,而且其已將該免責條款對于保險代理機構作了免責條款的明示義務,即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但是一方面從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流程并不能顯示免責條款的內容,另一方面貨運公司否認代理機構或保險公司向其明示過免責條款,代理機構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未向投保人明示免責條款的法律后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21.7萬給前車車主。

                                            京小槌普法丨司機無貨車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關于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者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多以保證條款的形式出現,是指只要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不論事故近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都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合同中,總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損失或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寫入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提示大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看清保險項目的免責條款,提高警惕。

                                            關于明示義務

                                            無論在保險條款的設定還是條款規則理解方面,大多數的投保人都處于弱勢地位。大段冗長且較為晦澀的條款內容對于普通的消費者通常難以理解。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有必要的提示和說明義務。針對上述問題,我國《合同法》《保險法》《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等法律法規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從而保障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的知情權。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p>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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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門頭溝法院 胡宇航

                                            編輯:陶曉穎 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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